SJ 20624-1997 军用方舱升降机构通用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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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54EE364AB4848AFB6E095C54D1D0FBF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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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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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24-7-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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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,FL 2355 SJ 20624-97,军用方舱升降机构通用规范,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fting devices of military shelter,1997-06-17 发布1997-10-01 实施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,下载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,军用方舱升降机构通用规范,SJ 20624-97,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lifling devices of mililary sheller,1范围,1.1 主题内容,本规范规定了军用方舱手动机械式升降机构(以下简称升降机构)的要求、质量保证规定,和交货准备等,1.2 适用范围,本规范适用于升降机构的设计、生产和验收,2引用文件,GB 191—90,GJB 150.3—86,GJB 150.4—86,GJB 150.9—86,GJB 150.11—86,GJB 367.5—87,GJB 2093—94,包装贮运图示标志,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,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,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,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,高温试验,低温试验,湿热试验,盐雾试验,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要求,军用方舱通用试验方法,3要求,3.I 合格鉴定,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,3.2 材料,升降机构所用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,其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,定,3.3 设计与结构,3.3.1 传动系统,应采用具有自锁功能的传动系统,3.3.2 承载能力,方舱所配置的升降机构(每套4只),每只升降机构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该方舱额定总重,量的二分之一,3.3.3 升降行程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7-06-17发布1997-10-01 实施,—1 —,SJ 20624-97,高度为1800mm以上(含1800mm)的方舱所配置的升降机构,升降行程不少于!450mm,高度为2100mm以上(含2100mm)的方舱所配置的升降机构,升降行程不少于1650mm,3.3.4 升降机构手柄操作カ,每只升降机构手柄操作力不大于80N,3.3.5 起升时间,高度为2100mm以下的方舱所用升降机构达到本规范3.3.3条规定行程时,起升时间不,得超过lOmin,高度为2100mm以上(含2100mm)的方舱所用升降机构达到本规范3.3.3条规,定的行程时,起升时间不得超过!2min0,3.3.6 抗风カ,用升降机构将具有最大总重量的方舱升起至最大高度时,应能承受平稳风速17m/s(阵风,25m/s)的风载荷,升降机构应无永久变形或损坏,3.3.7 工作稳定性,升降机构工作时,传动系统应润滑良好,灵活可靠,升降平稳连续,不允许出现卡滞、下滑,和跳动现象,3.4 维修性 ”,升降机构中的易损件和常拆件应拆装方便,在维修中常拆装的紧固件、零部件一般应采用,手动或通用工具即可维修,3.5 互换性,型号和规格相同的升降机构应能互换,升降机构中规格相同的零、部件应能互换,3.6 安全性,3.6.1 工作状态,方舱装载至最大总重量,升降机构工作,上升或下降至任意位置,手柄停止转动后,方舱不,得产生下滑现象,3.6.2 运输状态,舱体携带升降机构运输时,升降机构应能可靠固定,3.7 环境条件,升降机构在下列环境中不应出现永久变形、使用不灵活、润滑油失效、锈蚀和镀层脱落等,现象,3.7.! 高温和低温,a.工作温度:-45.55じ;,b.储存温度:-50~701,3.7.2 湿热,升降机构应能承受温度60 ± 5じ,相对湿度95 %周期性恶劣环境,3.7.3 盐雾,升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防盐雾腐蚀能、カ,3.8 重量,升降机构的重量应符合该产品规范的规定,3.9 外观质量,3.9.1 金属零件不应有腐蚀、镀涂层脱落现象,3.9.2 活动件应灵活无卡滞,2,下载,SJ 20624-97,3.9.3 机加工件应无毛刺、飞边,3.9.4 焊接件的焊接质量应附合图样规定,3.9.5 紧固件无松动现象,4质量保证规定,4.I 检验责任,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,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,必要时,订购方,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本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,4.1.1 合格责任,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,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ー个组成部分,若在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,承制方还,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。质量一致性抽样,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,也,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,4.2 检验分类,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:,a.鉴定检验;,b,质量一致性检验,4.3 检验条件,4.3.I 环境条件,除另有规定外,检验应在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下进行。试验地面为坚实、平坦的地面,4.3.2 检验设备、仪器及仪表,检验用的设备、仪器及仪表应有合格证并在定期检验的有效期内,其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,的规定。如标准中未作规定,其精度不低于试验参数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,4.4 鉴定检验,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,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、工艺及材料有重,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,使原来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,也应进行鉴定检验,4.4.1 检验项目及顺序,除另有规定外,检验项目及顺序按表1的规定,4.4.2 受检数量,受检产品数量不少于一台方舱所需的数量(4只),4.4.3 合格判据,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,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。如果任何ー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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